丹陽市河畔路以西、銀杏路以南、丹陽市海之鑫光學有限公司以東地塊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丹陽市河畔路以西、銀杏路以南、丹陽市海之鑫光學有限公司以東地塊(以下簡稱調查地塊)調查地塊位于鎮江市丹陽市開發區河畔路西側,銀杏路南側,丹陽市海之鑫光學有限公司東側,調查面積為31607平方米。地塊用地歷史至今不涉及工業企業,僅用于農用地,目前此地塊存在外來堆土。根據相關規劃圖,該地塊規劃用地類型為R2類居住用地(070102二類城鎮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故江蘇省丹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托江蘇港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該地塊環境調查工作。調查對象包括地塊內外的土壤和地下水。
1、第一階段調查工作
根據地塊歷史影像資料和人員訪談,結合現場踏勘情況分析可知,地塊內歷史上無工業企業,地塊內的潛在污染源為外來堆土,該外來堆土來源于地塊南側美亞·華悅小區2013年建設時產生的基坑土,外來堆土的方量約為4萬方,分別堆在調查地塊南北兩處,南部的堆土方量約為5000方,堆土頂點高度在5~6米,占地1500m2,北部堆土的方量約為35000方,占地約15000m2,堆土區內西南高東北低,區域內堆土高度范圍在1~4米。據了解,美亞·華悅小區地塊建設前為包裝和制鞋企業,參考地塊周邊同類型的包裝和制鞋企業的影響分析可知,外來堆土可能受到了有機物的污染,因此,地塊內外來堆土的特征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
根據地塊歷史影像資料和人員訪談,結合現場踏勘情況分析可知,地塊周邊500m內有多家企業存在,可以分類為機械制造、眼鏡加工、食品加工、鞋服制造、包裝印刷和建筑施工以及零售批發等,周邊企業無重點行業企業,經過上文對各家企業的逐一分析可知,將57家企業分為3類,其中10家非生產型企業屬于對地塊無影響的企業;43家企業屬于對地塊影響小的企業;4家可能對地塊產生污染的企業。在可能對地塊造成污染的企業中,丹陽市海之鑫光學有限公司位于地塊西側,該公司環保手續齊全,三廢合理處置,因其緊鄰地塊,經布袋除塵處理后排放的少量粉塵可能通過大氣沉降的方式污染地塊,粉塵中的主要物質為樹脂單體和IPP(棕櫚酸異丙酯C16H27N3O4),樹脂單體化學性能惰性,IPP無檢測分析方法,特征污染物用石油烴替代;所屬行業為橡膠和塑料制品業的想靚眼鏡公司和育才包裝公司,位于地塊東側,根據丹陽市風向玫瑰圖可知,丹陽市常年風向為東風,這兩個公司處于上風向,其生產過程中注塑工藝產生的少量有機廢氣可能經大氣沉降的方式影響地塊,因此特征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VOCS);地塊西北側150米處的原云陽藥業公司,依據南大規劃院2018年編制的《原江蘇云陽藥業有限公司場地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報告》(詳見附件四)可知,原云陽藥業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樣品均低于一類用地篩選值,可以用于后期居住用地的開發建設,如今該地塊為紫宸苑小區??紤]到該地塊距離本次調查地塊較近,原云陽藥業生產規模較大且丙酮、甲苯及二氯乙烷等廢氣無組織排放受常年風向影響較小,可能會對調查地塊造成污染,因此選取丙酮、甲苯及二氯乙烷作為特征污染物。
綜上所述,調查地塊進行第二階段初步采樣分析的特征污染物為石油烴、揮發性有機物(VOCS)、丙酮、甲苯和二氯乙烷。
2、第二階段調查工作
本次調查采用專業判斷法布設土壤和地下水采樣點位。在地塊內布設3個柱狀土壤采樣點,10個表層土壤采樣點,3個地下水監測井。土壤檢測項目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45個基本項和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揮發性有機物(VOCS)、丙酮、甲苯和二氯乙烷)。主要有pH、重金屬、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石油烴(C10-C40)、丙酮、甲苯和二氯乙烷。地下水檢測項目與土壤檢測指標一致。
本地塊未來開發為R2類居住用地(070102二類城鎮住宅用地),故土壤采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軟件計算和推導得出的標準限值;地下水采用《GB/T 14848-2017地下水質量標準》IV類水質標準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滬環土〔2020〕62號)一類標準進行評價以及《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軟件計算和推導得出的標準限值。
3、調查結論
(1)土壤檢測結果:地塊內土壤檢出污染物共計8項,分別為砷、汞、鎘、銅、鎳、鉛、總石油烴(C10-C40)和丙酮。土壤的pH變化范圍為7.49~8.51之間,平均值為8.08,總體呈中性。各項檢出物含量均低于報告中選用的一類用地篩選值,滿足未來用地開發要求。
(2)地下水檢測結果:地下水樣品檢出的污染物共計4項,分別為銅、砷、鎳和石油烴(C10-C40)。地塊內地下水樣品的pH值在6.90~7.90之間。各項檢出物含量均低于GB/T14848-2017中Ⅳ類水質標準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滬環土〔2020〕62號)一類標準。綜上所述,該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均符合一類用地標準,可用于規劃用地的開發。
4、調查總體結論
經過對調查地塊的歷史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實地采樣分析,調查地塊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36600-2018》規定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軟件計算和推導得出的標準限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水質標準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滬環土〔2020〕62號)一類標準以及《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軟件計算和推導得出的標準限值。滿足規劃用地的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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